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353號原 告 王璧雲被 告 林文信
林玉釵訴訟代理人 陳肇基被 告 林水治
林滿櫻林宏一林美伶林千乃
林文正郭林美玉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仁被 告 林文煌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煇被 告 翁一如
翁敬勛翁良愷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林美玲被 告 林文禮
林文立
王家聲王國聲
林文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應補償金額(新臺幣)」欄中,其應補償金額「908萬842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08萬815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