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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竹簡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375號原 告 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富生被 告 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月琴被 告 華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成沂被 告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訴訟代理人 曾仁駿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訴之聲明。

二、回復工廠登記證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補繳15,33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