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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竹簡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52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梁懷恩被 告 許彩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雖定期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宣判,惟原告於113年11月18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