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606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賴科文邱芸汝被 告 鄭博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楊麗華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聰明被 告 鄭景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依原告所述曾分別於民國97年、102年、104年、106年、109年及112年多次聲請執行,是原告究竟是何時知悉被告間贈與,仍有疑義,是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