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95號原 告 黃堃銘被 告 陳逸群上列當事人間歸還委託保管之本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係以書狀為之者,被告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以書狀撤回起訴,經書記官以電話詢問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撤回,被告表明不同意,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而本件宣判期日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後段所示被告得提出異議期間屆滿之前,原告撤回起訴,尚不生視為被告同意之效果,故本院仍須如期宣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將訴外人李家豪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5張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交付並委託被告保管,兩造立有委託保管單為憑。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被告竟予拒絕。爰依民法第199條、第598條及委託契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系爭本票歸還原告。
二、被告答辯:原告積欠被告債務,無力償還,乃於108年1月31日交付系爭本票由被告代為保管,以為擔保。嗣兩造及系爭本票發票人李家豪於108年10月18日在任秀妍(被告書狀誤寫為任家妍)律師見證下,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丙方(按即被告)應將所持有甲方(按即李家豪)開立之五紙本票交付給見證人保管,俟第二條款項匯入後再轉交丙方,以代乙方(按即原告)清償乙方積欠丙方之債務。」。依上開約定,李家豪未完成系爭協議書所載義務,亦即原告未清償被告債務前,被告得持有系爭本票。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並無理由。並聲明:如主文。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8年1月31日簽立委託保管單,由被告受
託保管系爭本票,伊向被告要求返還遭拒,得依民法第199條、第598條、委任契約訴請被告返還,並提出委託保管單為憑。被告則以兩造另於108年10月18日簽立系爭協議書,於原告未清償積欠之債務前,其得保有系爭本票等語為辯。則本件所須審究者,厥為原告得否依委託保管單,按民法第199條、第598條或委任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
㈡查民法第199條第1項「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
請求給付。」之規定,並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仍應以兩造間債之關係,作為請求給付之依據。原告以民法第199條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尚有誤會。
㈢兩造間委託保管單之契約定性,應屬委任、寄託關係,原
告依委託保管單及委任、寄託契約之法律關係,固得於終止委任、寄託關係後,請求被告返還保管物。惟兩造非不得以成立在後之約定,變動兩造就委託保管單所成立之委任、寄託關係。查依兩造及訴外人李家豪於108年10月18日簽立之系爭協議書可知,原告借用李家豪名義購買門牌號碼AHP-9996號牌自用小客貨車,李家豪同意於原告將上開自用小客貨車過戶並轉移車貸與他人後,將448,000元款項匯入見證律師指定之帳戶,以清償對原告之全部債務。被告則應將系爭本票交付給見證律師保管,待李家豪將448,000元款項匯入見證律師指定之帳戶後,由律師將款項交付與被告,作為原告清償被告債務之用。兩造及李家豪就系爭本票之處理方式,既係約定由被告交付與見證律師保管,以待李家豪將448,000元存入指定帳戶,由被告取得,作為原告對被告所欠債務之清償,則兩造於108年1月31日就系爭本票書立委託保管單所成立之委任、寄託關係,應認已經兩造及李家豪於108年10月18日之系爭協議書變動。被告依系爭協議書,得繼續持有系爭本票,交付律師保管,以待李家豪將448,000元存入指定帳戶,由被告透過律師取得款項,作為原告清償被告債務之用。原告自不得再持經兩造變動持有系爭本票法律關係後,已無拘束雙方效力之委託保管單,基於委任、寄託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自明。原告雖稱系爭協議書之內容似非如此,然亦自承系爭協議書上之簽名為真正,觀諸系爭協議書之內容前後相符,且經律師見證,原告空言否認系爭協議書內容之真正,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兩造業於108年10月18日就系爭本票之處理方式另為約定,原告請求返還系爭本票,並無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本票號碼 發票人 面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WG0000000 李家豪 100,000元 106年5月20日 WG0000000 李家豪 22,054元 106年1月29日 WG0000000 李家豪 90,954元 106年5月27日 WG0000000 李家豪 13,650元 106年6月7日 WG0000000 李家豪 47,250元 1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