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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竹勞小專調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勞小專調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雅雯即 原 告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正確之被告名稱,如被告為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2份。理 由

一、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3項第2、3款、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依勞動事件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起訴狀記載被告為「翁瑞騏」,然依陳報狀所檢附之勞保投保資料表所載,投保單位名稱為「吉祥食堂股份有限公司」,是原告之雇主究為何人尚屬未明,請原告確認起訴對象為「翁瑞騏」或「吉祥食堂股份有限公司」,如被告為法人即「吉祥食堂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被告名稱,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原告未就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3人)提出繕本或影本(僅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1份,尚缺2份)。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