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竹小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字第5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趙克毅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徐啟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