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字第6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稻草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月英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春鳴即大鳴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