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字第76號原 告 中華民國課後教育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伯宇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複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宏耀律師
陳彥彣律師被 告 游翔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2月27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