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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

林唯傑被 上 訴人 吳培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3年度竹簡字第3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指定民國114年5月27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黃致毅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