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楊松霖被上訴 人 張織麟訴訟代理人 劉少偉被上訴 人 徐淑米
張權人張詠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07號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07號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王和惠」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和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楊子龍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