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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6號聲 請 人 曾偉倫代 理 人 林家琪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曾能華 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曾能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曾能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曾能華為聲請人之弟,於民國96年8月23日因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而遭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緝,聲請人於105年間接獲通知,並於106年4月7日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通報相對人失蹤,迄今仍未尋獲相對人,是相對人已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曾能華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其報明期間,自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內政部警察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結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貴力96偵4166字號函影本、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且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紀錄,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7年等情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