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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6號聲 請 人 曾偉倫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曾能華 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曾能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曾能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縣○○鎮○○○00號)於民國113年4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曾能華為聲請人之弟,於民國96年8月23日因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而遭臺灣新竹地方檢署署通緝,聲請人於105年間接獲通知,並於106年4月7日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通報相對人失蹤,迄今仍未尋獲相對人,是相對人已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曾能華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內政部警察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結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貴力96偵4166字號函影本、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且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入出境紀錄、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第18至20頁),均無相關資料,復查無相對人有就醫紀錄,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7月22日健保桃字第1138307412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是相對人於106年4月7日即行蹤不明且音訊全無,堪認其自斯時起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迄今已逾7年,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106年4月7日即失蹤等情,當屬可採。

四、本院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且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並張貼於本院公告處,復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今申報期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依前開規定,相對人自106年4月7日失蹤,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113年4月7日止,失蹤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事證,可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