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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司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179號聲 請 人 萬榮勳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新宜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曾新宜企業有限公司選任為清算人,並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6號變更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今因無意續任清算人,爰聲請本院解任伊清算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公司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2條、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委任,已就任之清算人自非不得辭任,經選派為清算人之律師有辭任之正當理由者,亦同。其辭任之意思表示達到公司(有其他清算人)或法院(無其他清算人)時,即發生效力,不待公司或法院同意,亦毋庸由法院以裁定予以解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5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係於104年3月30日經新宜企業有限公司股東選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得隨時終止清算人之委任關係,毋庸由法院以裁定解任,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