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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司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104號聲 請 人 林駿崴即豐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27日完結豐源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7日就任為豐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多次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末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7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3年6月27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公司尚有部分債權債務未完全回收及付清,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07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12月27日完結豐源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