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85號聲 請 人 張仲宏即深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完結深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27日就任為深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司字第11號、111年度司司字第95號、111年度司司字第203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2年5月27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聲請破產遭本院112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駁回在案,又核退營業稅款尚未退回,其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11號、111年度司司字第95號、111年度司司字第203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5月27日完結深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