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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聲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聲字第547號債 權 人 葉美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黃炎輝債 務 人 詹成昌債 務 人 陳惠汶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112年度司執字第22654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業已執行完畢,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經本院審核後,應由債務人負擔之執行費用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本程序費用一併在內,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新台幣95,822元。

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上。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 表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依 據 及 附 註 執 行 費 22,772 本院收據 警 員 旅 費 1,600 本院收據 測 量 費 13,700 新竹市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 拆 除 費 用 57,750 永年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 合 計 95,822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