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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聲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聲字第766號聲 請 人 張秀言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志暉住○○市○區○○路000號7樓相 對 人 黃文德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212號排出侵害等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即相對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土地勘查複丈費 (勘查日期113年6月25日) 4,000元 水管管線拆除費(拆除日期113年8月13日) 1,500元 警員差旅費(113年8月13日) 800元 合計 6,300元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用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