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252號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吳惠貞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聲明參與分配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然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則得請求執行,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惠貞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參與分配之聲請,惟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與第三人吳聰明等所公同共有,屬債務人所公同共有之「物」,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司執第39726號卷宗查核無訛,有該卷宗所附之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故依首揭說明,債權人自不得對公同共有物即系爭不動產聲請參與分配,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113年司執字011252號 財產所有人:吳劉金桂即吳燦輝之繼承人、吳聰明即吳燦輝之繼承人、吳聰德即吳燦輝之繼承人、吳惠貞即吳燦輝之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育賢 576 1349.57 公同共有1602分之495 2 新竹市 育賢 576-1 138.82 公同共有1602分之495 3 新竹市 育賢 576-2 24.68 公同共有1602分之495 4 新竹市 育賢 576-3 38.05 公同共有1602分之495 5 新竹市 育賢 577 11.26 公同共有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