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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2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775號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統成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莊金城(歿)、張志鴻等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對債務人莊金城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之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8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0713號債權憑證正本暨本票原本具狀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統成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莊金城、張志鴻為強制執行,惟查其中債務人莊金城業已於執行前之112年8月1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前揭債務人莊金城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莊金城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