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6760號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王文雄0000000000000000
王邦偉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據查債務人王文雄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板橋區,而債務人王邦偉無可供執行之勞保投保單位。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