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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37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7526號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送達代收人 王秀華債 務 人 李德陽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雲林縣虎尾鎮,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債)
裁判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