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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41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1633號債 權 人 廖芝宸債 務 人 黃祺庭即黃陳欽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查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