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42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2082號債 權 人 徐聰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振雄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台北市大夥房文化協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及社團法人桃園市社會教育協進會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112年4月30日自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另台北市大夥房文化協會、社團法人桃園市社會教育協進會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