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6411號債 權 人 宋大衛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債 務 人 江宗福即江義夫即江焜福
住○○市○區○○街00號10樓之6居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
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就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標的,因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自該公司退保,此部分標的不予執行,據查債務人財產(臺北臺北橋郵局存款)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