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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5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793號債 權 人 彭欣蒂(PENG CYNDI CRUZ)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彭式廷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子女會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子女之會面交往可直接強制,仍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子女會面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債務人住所地在苗栗縣,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請子女會面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