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3144號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4樓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萬霖住○○市○○區○○路○段0號14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川貨運有公司等間占有車輛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占有車輛,雖提出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等件為憑,惟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