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2661號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宋茜蒂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106巷10弄10
號1樓債 務 人 BALLESTEROS MARK ANTHONY SABINAY馬克
居留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同路93巷3
號4樓B室身分證統一編號:P0000000B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據查債務人工作地址在彰化縣,有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2月27日移署資字第1130156490號函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