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3299號債 權 人 懷昇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蔡昇儒 住新竹縣○○鄉○○路○段00號債 務 人 劉鳳淦 住新竹縣新豐鄉山崎村10鄰建興路一段
146巷16弄2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鳳淦之薪資債權,經查其現投保於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桃園市觀音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