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消債調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陳冠軒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7日函通知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5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故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謂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