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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93號聲 請 人 彭尚豪代 理 人 魏翠亭律師

陳弈宏律師相 對 人 彭俊凌兼彭陳月嬌之繼承人

彭俊修即彭陳月嬌之繼承人

彭尚豪即彭陳月嬌之繼承人

彭淑芸即彭陳月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彭國光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80號提存在案,另因第三人彭國光於本案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95號訴訟進行中身患重病,故合意將訴訟主張之所有法定權利(包含但不限於實體權利及訴訟請求等相關權益)全部讓與聲請人,嗣於本案二審訴訟進行中死亡,並由聲請人承當訴訟。茲因該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移調字第155號調解成立終結,聲請人並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執行程序即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3號已經相對人彭俊凌提供反擔保金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是本案業經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45號通知相對人彭俊凌兼彭陳月嬌之繼承人、彭俊修即彭陳月嬌之繼承人行使權利,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彭淑芸即彭陳月嬌之繼承人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事件、執行事件、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核與聲請人前開所述相符,另聲請人已提出本院公證處公證之債權轉讓契約書及公證書為證,釋明聲請人確已受讓本件請求返還擔保金之權利。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合法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聲請調解或聲請支付命令等事件,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5月22日回函、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