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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481號聲 請 人 陳思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塘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事件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4號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審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決,則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自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