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04號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丙○○○(VO NGUYEN THIEN PHU)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甲○○向本院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以下文件,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聲請費用無從退還)。
二、於越南司法部收養局辦畢收養登記之證明(前揭文件如係於境外作成,應有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資料,應檢附中文譯本)。
三、越南司法部收養局出具本件終止收養符合越南法規之證明(前揭文件如係於境外作成,應有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資料,應檢附中文譯本)。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
二、本件聲請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