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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伍振華(Ng Chin Wah)即馬來西亞商明試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馬來西亞商明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因馬來西亞商明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伍振華(Ng Chin Wah)為馬來西亞商明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馬來西亞商明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馬來西亞商明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伍振華(Ng Chin Wah)為馬來西亞商明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提出董事會決議錄、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馬來西亞商明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核備清算人就任在案,馬來西亞商明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77號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1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

馬來西亞商明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董事會決議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清冊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伍振華(Ng Chin Wah)為馬來西亞商明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