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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郭高樹相 對 人 春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伃彤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500萬元之60% ,屬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聲請人經由其他股東告知,得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及111年度分別有盈餘193,073元及1,178,365元,惟聲請人均未獲分配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查詢公司財務報表、業務帳目及營運情形,均遭拒絕,且相對人自112年5月18日起無端停業,財務顯欠透明,嚴重影響股東權益 。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3項規定,聲請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9年2月8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

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110條第3項亦有明定。

次按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雖得依職權選任適當之會計師執行職務,然法院選任檢查人之前提,須受選任人具備專業能力且具備擔任該職務之主觀意願,始得有效執行檢查業務。若經法院多次函請專業團體推薦,或由聲請人自行陳報受選任人選,均查無願意擔任之適格人員時,法院客觀上即無從完成選派。

㈡經查: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曾於113年8月及114年3月間,

兩度發函徵詢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請其推薦會員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 。惟該會分別於113年8月16日以會總字第1130000268號函、114年3月4日以會總字第1140000050號函覆本院,略以:經徵詢該會多位會員,均無意願擔任本件檢查人,故未能推薦會員供本院選任等情。且經本院命聲請人另行陳報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人選,聲請人亦具狀表示遍尋無獲,無法提供適當人選。綜上,本院雖已盡力依職權函商專業公會推薦人選,然因無會計師願意擔任,且聲請人亦無法提供願受選任之人選,致本件在客觀上已無選派檢查人之可能,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