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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周良臣即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文智律師

吳采模律師相 對 人 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周良臣為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司103字第113100028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周良臣為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3年8月13日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司第137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10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周良臣為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