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羅時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許可召集股東臨時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許可召集股東臨時會,然未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