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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王榮貴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上列聲請人對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昌公司),依公司法第11條聲請裁定解散,惟萬昌公司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因任期於102年1月9日屆滿,前經經濟部以108年4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833253030號函限期萬昌公司於108年6月24日前改選完成,萬昌公司未依限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第217條第2項規定,萬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自108年6月25日起當然解任(見本院卷第96~99頁聲證6、7),聲請人並未指明萬昌公司有何法定代理人可收受送達,則本件無從踐行公司法第11條第1項明定「通知公司提出答辯」之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