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蔡美足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然未提出證據證明,尚無法證明聲請人有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等情,且聲請人復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監察人名冊。
三、就聲明第一項請說明檢查之必要性。及說明聲請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具體項目及範圍,併請陳明檢查之必要性及具體事證
四、請說明聲明第二項內容,是否為聲請檢查人檢查範圍?並就該項聲明更正為正確之聲明?及請說明:檢查之必要性,聲請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具體項目及範圍,併請陳明檢查之必要性及具體事證 。
五、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