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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邱慶祥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由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其持股合計三分之二股份之股東,簽名同意而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擔任理想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亦於同日就任,因理想公司之清算事務,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爰聲請展延清算期日等語,並提出股東同意書及理想公司之債權憑證影本為證。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 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呈報其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該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1月31日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4號裁定,以葉芷楹律師擔任理想公司之清算人,未經本院解任前,其仍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自無法再由股東會決議選任本件之聲請人邱慶祥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而認定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理想公司之清算人,於法不合而予以駁回,經本件聲請人就該裁定予以異議後,亦經本院於112年4月21日以112年度事聲字第7號裁定,認葉芷楹律師並未經法院解任其清算人之職務,其仍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本件之聲請人邱慶祥無從再由股東會,決議選任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其既非理想公司之清算人,其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於法不合,而駁回其異議並已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二份裁定影本在卷可憑。準此,尚難認聲請人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則其以該公司清算人之地位,聲請本件之清算完結展期,即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