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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全事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異 議 人 泓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秉彜代 理 人 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相 對 人 李麗貞

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韻芝相 對 人 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羽茜相 對 人 游溧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朱怡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柯志諄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