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曾文俊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戴萬梓
陳勉珠
陳貴香
陳淑芬
陳盈蓁
陳煜杰
陳昱達
賴佩如賴佩珍陳曾蜜陳榮壽陳榮忠陳卉姍
陳湄榛陳美珍陳宥蓁
陳有藩彭國揚彭世偉彭麗華彭燕琴
陳棉
鄭潘雪霞鄭正雄
鄭世傑鄭麗琴
楊玉英鄭協昌鄭瑞菁鄭瑞芬葉斯秋
鄭韋元
鄭熒棻
鄭煜雯
余昱旺余昱嘉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余昱誠法定代理人 余燕萍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余玟綵
楊朱麗華王俊緯
王傳璽鄭丞志
鄭武吉林士傑
林虹君
林旆如
鄭美珠鄭美玲
陳碧娥蔡政男蔡佩君蔡忠勲鄭功隆
鄭功志
蔡美霞
蔡美惠
蔡美鈴蔡振雄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於假處分之撤銷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核對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