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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曾文俊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戴萬梓

陳勉珠

陳貴香

陳淑芬

陳盈蓁

陳煜杰

陳昱達

賴佩如賴佩珍陳曾蜜陳榮壽陳榮忠陳卉姍

陳湄榛陳美珍陳宥蓁

陳有藩彭國揚彭世偉彭麗華彭燕琴

陳棉

鄭潘雪霞鄭正雄

鄭世傑鄭麗琴

楊玉英鄭協昌鄭瑞菁鄭瑞芬葉斯秋

鄭韋元

鄭熒棻

鄭煜雯

余昱旺余昱嘉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余昱誠法定代理人 余燕萍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余玟綵

楊朱麗華王俊緯

王傳璽鄭丞志

鄭武吉林士傑

林虹君

林旆如

鄭美珠鄭美玲

陳碧娥蔡政男蔡佩君蔡忠勲鄭功隆

鄭功志

蔡美霞

蔡美惠

蔡美鈴蔡振雄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於假處分之撤銷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核對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