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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全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53號聲 請 人 徐國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濬安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8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預納裁判費3,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