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61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李文達相 對 人 好客多茶飲專賣店兼法定代理人 陳芝頤相 對 人 劉育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陳芝頤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陳芝頤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或將之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陳芝頤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為合夥組織,負責人為相對人陳芝頤、合夥人為相對人劉育安。好客多茶飲專賣店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0日邀同陳芝頤、劉育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自113年1月30日起至118年1月30日止,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碼年息0.5%計算(目前為2.22%),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逾期含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放款利率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相對人陳芝頤、劉育安並於同日與聲請人簽訂連帶保證書,保證對於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以150萬元為限額,與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負連帶償還責任。詎料好客多茶飲專賣店就上開借款僅繳款至113年9月30日止,至今尚欠聲請人本金1,306,955元,相對人陳芝頤、劉育安既為上開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聲請人以掛號書函向相對人催繳,相對人有簽收書函但債務仍無依約償還,且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下稱聯徵資料),顯示陳芝頤積欠債務現欠763萬元,債務金額頗鉅,又相對人陳芝頤已有授信異常及信用卡強制停卡紀錄,有資不抵債之疑慮。綜合以上不予即時聲請實施假扣押,而任其自由處分,則聲請人之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窒礙難行之虞,故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聲請人願以「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將債務人所有財產在1,306,955元整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強制執行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2項及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此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同法第523條第1項),包括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或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或債務人將移往遠地或逃匿等均是。至所稱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三、經查:
(一)就本件假扣押請求之原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向其借款150萬元,因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依約該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經催討無著,目前尚欠聲請人本金1,306,955元未清償,而相對人陳芝頤、劉育安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業據其提出放款相關貸放與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書函影本、借據、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等件為證。又聲請人已對於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現繫屬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清償借款事件審理中,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
(二)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陳芝頤之聯徵資料,顯示相對人陳芝頤就其應付之信用卡帳款,其中國泰世華銀行、星展銀行、台新銀行分別已遲延2個月全額未繳、中國信託銀行遲延3個月未繳足最低金額,而遭強制停卡情形,並有欠款7,352,000元未清償等情,足見相對人陳芝頤現可運用之資產已有無法如期支應對外債務之情形;另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資本額僅10萬元,不足清償本件所負債務,且目前已歇業而無從經由營業獲利以清償債務,經聲請人寄發催告函催告清償還款均置之不理,亦有公司基本資料及催告書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陳芝頤確有對外欠款資金窘迫狀況。是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聲請人就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陳芝頤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已有所釋明,雖其釋明固有未足,惟聲請人既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並得依職權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陳芝頤供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諭知。
(三)至關於劉育安之假扣押原因部分,聲請人雖主張劉育安為連帶保證人,並請求假扣押其財產云云。惟聲請人所提劉育安之聯徵資料,並無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亦無授信異常、退票異常、強制停卡、拒絕往來等紀錄,難認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等情形,縱其經聲請人為清償借款催告後消極未予回應,惟此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尚無從以此即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既未就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既未為釋明,而非釋明有所不足,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已補釋明之欠缺。從而,聲請人關於劉育安部分之假扣押聲請自不得准許,應予駁回。
(四)末按所謂連帶債務,係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或法律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準此,負連帶債務者,即應就給付之全部負履行之責任,並各以自己之責任財產為債權之共同擔保。而假扣押制度,旨在確保日後本案之強制執行,避免日後強制執行之困難,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則其他連帶債務人之資力,是否足以清償債務,於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尚無考慮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無論連帶債務人即相對人劉育安之財產總額是否足以清償聲請人之債權,均與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陳芝頤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無涉,不影響本件之認定,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育安之財產為假扣押部分,就假扣押之原因並未釋明,此部分假扣押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聲請對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陳芝頤之財產為假扣押部分,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系爭訴訟進行情形、聲請人訴請之勝訴可能性、目前社會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又相對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陳芝頤如為聲請人供如
主文第2項所示擔保金額,或將該金額提存後,亦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