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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勞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羅郁翔代 理 人 盛枝芬律師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炫章代 理 人 姜宜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