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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專調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2號聲 請 人 蔡人傑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算相關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附表

一、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有效,命被告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原告恢復職務日止之工資及相關補償(包括勞保及健保費用)之總金額為何?計算式為何?法律上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

二、兩造間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應包含約定給付工資之方式、金額等內容)。

三、兩造間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帳戶交易資料影本。

四、兩造間終止勞動契約(離職日期)之相關證明(如:簡訊、公文、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談話內容截圖、存證信函及回執等、、)。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