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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4號原 告 黃玲容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