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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6號聲 請 人 吳瑾青相 對 人 美商國際半導體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世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具體之聲明(如係欲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或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資遣費等項目之具體金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