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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76號原 告 王婷玉被 告 三昂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維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其委任費用與代墊款新臺幣(下同)102萬3,538元,若法院認為兩造非屬委任關係,則主張上開金錢性質為被告積欠之薪資與代墊款,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02萬3,538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另,請一併補正起訴狀含證物繕本2件(委員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