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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 告 龐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宸赫被 告 陳諺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欠繳納裁判費6,9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工資
裁判日期:2024-01-03